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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回去的钱?!

时间:2024-10-10   访问量:2259

欠债的追着还钱,债主却拖着不收。为了表示咱的诚意,我就带着现金借款背后竟另藏玄机。

你这我就怀疑你,你直接打到卡里头,我就复杂的多角关系辗转的还钱路。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他是为了真正的要回房屋,而不是又法又的一致判决法制深一度即将播出。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山西晋城的陈女士拖着一个大包,到了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我让我的律师看了一下,拉开拉甩手看了一下。然后我拒绝前就跟我的律师说,我说为了表示咱的诚意,我就带的现金开庭的过程中,人家就把现金拉开袋子往那个桌子上一放,说看我确实有还他钱的诚意。

然后现在的话不行,咱们就去银行清点,我现在就可以把钱还给你五十多万的现金,是陈女士想要归还给魏女士的一个追着要还一个,却坚决不收双方才对付公堂。

据陈女士说,自己的慢慢还钱,路从二零二二年十月就开始了。

呃,我现在吵上钱来要还你钱,然后你们看到信息了,给我回个电话,后来呃,没回。

起初对魏女士不接电话也不回消息的做法,陈女士并没有放在信上。

因为对陈女士来说,当年魏女士的那笔借款相当于雪中送炭。

在她走投无路时曾帮过她,用她的话来说是上当受骗了。被我们当地的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样一个刑事案件拖累的,导致大量的资金投入到那个案子中。

最困疚的时候,我身上可能就一百多块钱,这就要腊月二十几银行贷款,银行人员开始找,然后开始我们上市失信泄嚣,就是这种一连串的反应就来了。

原本陈女士一家都在金融系统工作,家财颇丰,这次因投资不慎造成的变故,让她一夜之间身负八百万的债务。

为此,陈女士不得不变卖名下房产抵债。二零二零年的时候,眼瞅着最后一套房子即将被收走。

陈女士和家人马上要流离失所的时候,魏女士的丈夫庞先生出现了,她,不但帮她摆脱危机,还借给她四十多万。

人家提的条件是我帮你借钱,你出利息,然后把房子过户到人家爱人名下,他们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陈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到了魏女士名下,他们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两年。

如果说陈女士提前还款的话,根据实际用款天数向魏女士付利息。

但是陈女士如果向魏女士还清借款本息的话,魏女士应该无条件将房屋过户到陈女士名下。

你知道这个房子一旦做户给他意味着什么?哎呀,当时还真没想那么多,想的是先解决咱眼前的这个困难。

陈女士和魏女士约定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前还清借款,到二零二二年十月的时候,陈女士的经济状况好转,她开始计划提前向魏女士还款,但第一次还款信息发出后半个月里,她没有收到魏女士的任何回应所一回。

后来我也打了两个电话,应该是人家老公接来,我就说这个名算算利息呀。

好呀,嗯你把钱转到我账上,嗯,那个我把手续给你,你就你去办吧,这听了一下,我就感觉这这不太对呀,我个办过户手续应该不是这样办的呀。

后来我就十二月一号我就发的短信,我说呃给你五天时间,不管你在这一天呢,还得回来,咱十二月六号住建大厅见面,十二月六号没来,人家还在微信里说,你不是说现金吗?

又给人家又又兑换成现金,又拍成图片发过,也没来,时间一拖就到了。

二零二三年三月,数次交涉。要还钱的陈女士一直没有等到魏女士的任何回应。

无奈之下,他只好把魏女士告上了法庭,提前还款是你们的权利,我们也同意提交还款,你们直接打到卡里头,就算提交还款了,就是只要打到卡有这个行为之后,我们不管怎么狡辩都没有理,但你不能说我要给你钱,我要给你钱,这个说我要给你钱了,但是一分钱我没介到,这不叫我提前还款,合同上明确约定了。

就是说是你必须先付了我款,我才能把这个房子给你过户出去。但是现在前提是他就没有付款,他也有他的卡号,也有微信什么都有。

但是就是一直光说话不给钱。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的,还有还款利息的结算日期,我们要求的利息是计算至我们给其发短信,要求归还借款的那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起止,也是这边逾须接收这五十万。

他的意见是这个要求集算到他实际实际归还。你说你再付一年,我就再出一年利息。

但是如果你提前能够把这个款项还上每个月呢,这场员工五千块钱利息呀,原被告双方就到底如何履行义务计息,截止其争论不休。

于是再次开庭的时候,原告陈女士就直接带着五十多万现金出庭了。

开庭的时候,人家就拿了一个黑色的手提包,把这个几十万的现金放到了当事人的桌子上,说,我们确实有还款诚意。

如果说你们愿意接受的话,当下写个收条就可以把这几十万现金拿走,一方追着要还钱一方死活不接受,僵持不下时,主审法官张辉想到了一个办法,那就是启动提存制度。

法律有个建议,你们把钱打到法院,我们同意你们这个什么意见,我们肯定来同意从法院能拿起来。

法律上规定的有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同时法律上还有一项制度是提纯,就是说我负有些合同义务。

但是我向你履行的时候,你拒绝接受。我是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对这个款项进行提存。

提存以后就视为我已经履行了。针对他们这种情况,咱们法院当时也是运用了提存部门,让这个陈女士将截止到开庭那天的本金和利息交到了法院,视为陈女士已经履行了些合同义务。

接下来你魏女士就负有向人家返还房屋的义务。在审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呢,你首次使用到了这个提存制度,您能不能尽可能通俗的跟我们讲讲哈,一般什么情况下会用到?

比如说像咱们这个案子中一方想还钱。另一方拒绝接受,或者是说有的借款关系中一方想还钱,但是债主突然去世了,他们亲属之间针对谁是继承人,以及应当继承多少存在争议。

这时候借款这方他就可以说我把这个款项交给公证机关交给第三方,视为我还清了款项,等你们协商好了,再去那里领钱,还有咱们一般的常见的担保制度中,比如说有的借款人最开始他是拿房屋做了抵押,然后借到了一笔钱。

但是后来这个房屋突然遇到了拆迁,房子不存在了转化,为了拆迁补偿款就可以暂时把房子转化为的这个拆迁补偿款来进行一个提纯。

还有就是在一些故意伤害,或者是说交通事故的案子中,比如说双方针对赔偿款存在一些差异,他也有赔偿意愿,只不过是对方要打太扣。

然后双方协协商不就是赔多少钱,然个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但是他有赔偿的这个意思的表达。对,然后他就可以把这个钱暂时交给执法部门表明一下,我愿意赔偿,然后后续呃,针对赔偿金额,再有呃,执法机关进行认定。

我觉得这个案子挺蹊跷的,就像您说的一般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一般都是告老赖,对,欠钱,不还的特别多,对着急还钱,然后债主不收的特别少,是我们当时也是发现这个被告百般推诿,拒不收钱。

所以说我们就觉得这个房子是不是存在问题?严律师呃,我现在问你,如果说呃把这个利息稍等借贷把款打到法院账上,这是不是接着去办客户了,赶快请室,就就我们把利息现在算到今天就是么?

你不是说把利息应该算作实借款款支。比如说他把利息算到新利点,对一个钱打到法院装上啊,然后你们下午去来过户。

对,那下午午那个然都不在,他都不行。你说这就我怀怀疑你是了有意思,原以为提存可以解决争端,但主审法官张辉却发现被告方的态度仍然不积极,似乎另有蹊跷。

于是,他去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做了调查,我们向不动产调出来,这套房屋的相关变更。

资料发现,这套房屋目前登记在苏先生名下。根据资料显示,苏先生他是从魏女士那购买的这套房屋,就发现这个名字就已经不是魏女士的名字了。

从二二年的八月十五号就变成一个啊信书的了。从我知道不是姓魏的成信书的那一刻,我就已经觉得这个房子我就感觉至少百分之七十我都已经就感觉我要要不回来的那种可能直到这一刻,陈女士才意识到,当初跟魏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不过让她崩溃的还不止于此。

这个苏先生还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案,涉房屋还办理的,有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是我们当地的一家银行。陈女士把房子过户给了魏女士,魏女士跟苏先生签了买卖合同,苏先生又拿房子去银行做了抵押贷款。

几次转手之后,这个案子变得复杂起来复杂,就在于他这个当事人比较多嘛啊当事人直接这种法律关系,哎,相对多也相对复杂。

首先要理清的是银行与众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陈女士觉得自己虽然把房子过户给了魏女士,但是这些年他们一家人仍然居住在房子中。

银行未经实地调查,就办理的抵押贷款有视察之错。对于银行来说,你拿的不动产大红本登记的是苏先生的名字,那么我就是审查一下。

哎,你是个单独索,有这个房子之前又没有设立过抵押,并且从银行内部规程来说,你贷款的金额是小于你这个房屋的价值的,那么我就可以放这笔块房产证是什么?

它是有公示的效力啊,登记嘛登记的就是要向社会公众啊传达这么一个信息。

这个是我是说有确然嘛,所以说对人家银行来讲,人家已经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了,人家不需要再去实地到你的家里边再去看,在询问你相关,那就法律就赋予人家银银行的话态度的义务了。

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银行有抵押并不影响房子的正常交易。

这意味着不管房子真正的所有人是苏先生,魏女士还是陈女士,房子都可以带着抵押自由过户。

也就是说,银行抵押不影响法院裁决的走向,于是银行被排除在了案子之外,那么苏先生是否也能置身案外呢?

最关键点就是苏先生是一个善意的相对人,还是一个恶意的相对人。

如果苏先生不知道魏女士和陈女士之间也是出于借款发生的这种买卖关系的话,那人家舒先生就是一个善意的相对人,那就是人家魏女士和书先生之间,人家的买卖合同关系就成立,并且有效了啊,你只能要求魏女士对你进行赔偿。

但是这个房屋所以全年拿不回来。苏先生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下了房屋还是跟魏女士串通好,做了一场戏,成为影响案件裁决的关键点。

那么苏先生的购买行为是不是善意的呢?当时法院就觉得很奇怪,因为正常情况下,买房的话肯定呃,出卖方。

也就是魏女士这边他要持有房屋钥匙,去给这个苏先生开门,然后苏先生他要去看这个房屋实际情况。

比如说我这个房子是精装房,毛坯房,还是说你出卖的时候带不带家具家电。

但是咱们这个案子中,陈女士反映,他从始至终就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屋,从始至终就没有见过这个别人来。

同时正常的我向你付了钱以后,你肯定会要求我限期交付。

房屋要求陈女士一家腾退房屋交付,但是她从始至终没有向陈女士主张过这方面的权利。

除此之外,房屋的交易价格也存在疑点。正常情况下,那套房屋的市场价应该是在一百二十万呃左右的。

但是他那个案子他那个交易价格是个七十五万元和正常的交易价格是偏低的。

所以说我们就把这个苏先生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追加进来。

我们想查清一下这个魏女士和苏先生之间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开庭时,苏先生并没有出现代替他出席的是他的母亲。

李女士李女士称,房子虽然在苏先生名下,但所有的买卖过户操作都是李女士完成的。

李女士是在这个庭审过程中,是认可自己是知情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提是并不真正的属于魏女士。

既然李女士知道涉案房屋的主人不是魏女士,那么她为什么还要跟魏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呢?

既来李女士跟魏女士的丈夫庞先生结识多年,从事房地产生意的庞先生经常会找李女士借钱,他们之前的债务就多了。

去了。原因就是这两年银行的贷款不好贷了,审批不下来,审批严格的时候,他他资金需求大,所以说就存在拆借了。

那这么大的款项出借给别人原心嗯,以后款项还不了怎么办?

那就是将借款人名下的房屋进行一个抵押啊。

如果你到时还清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话,那我们就把房屋还返还给借款人。

当然如果就是还不了的话,至少这个房子在我们名下,我们可以做处置。最后双方结算了一下,结算了一下,就是六有六百多万本金,他们总共顶了五套房,五套房,当时算了房价估了七百三十多万,但是折折抵了六百六十万,但是他们不没有办抵押手续,他们是办的是买卖手续。

魏女士和李女士在签署买卖合同的时候,涉案房屋的成交价格写的是七十五万,但李女士和庞先生私下约定的抵押价为一百二十五万。

她是拿了好几套房子抵账的。但是对于其他房子没有约定,唯独对这套房子做出了特别约定。

就是说你还清我款项以后,我将房子返还给你,也说明他们对这个房子所有权是有一些认识的调查。

至此,主审法官张辉发现,魏女士与李女士之间的以房抵债的关系,与陈女士跟魏女士之间的关系如出一辙。

他认为这并不是正常的房屋买卖关系有问题,正常的房屋买卖关系的话,就是说我向你交付房款,你向我过户房屋,咱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要买房。

但是这个案子中,他比较奇怪的是,双方虽然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他们在另外一份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等我还清你借款的时候,你要将房屋返还给我。

由此可见,他们的真实意思并不是说要买房他们的真实意思。

其实要用这套房来作为借款的一种担保,实际上是一个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

那民法典有明文规定的那你借款的行为,这个是一个被隐藏的行为。

你买卖是一个虚假的行为。所以说法院要处理的话,他还要按照你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确定你双方当事人最真实的法律关系。

李清魏女士与李女士陈女士之间的法律关系后,法官认为他们签订的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无效。

法院经过这个审理哈,认定他们这两方等于是房屋买卖的这个关系是不存在的,最后认定是让与担保的这个法律关系。

嗯,那您能不能还是通俗的给我们解释一下哈,什么是让与担保呀?

让与其实就是转移转让的意思就是说一方把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给另一方。

通常咱们来说,一方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有可能是个买卖关系。

但是他们让与担保情况下,他们并不是真的买卖,而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从法律上来说,他是一种非典型性担保呀,法律律担担和典典型性担保是对应的。

咱们民法典上规定的典型性担保常借的,比如说抵押,就就是为了时候一方用自己的房子或者说车辆这些抵押给另一方。

另外还有定金,比如说签订合同之前,我向你交付一定的款项作为定金来表明我愿意履行合同。

您说不常见的这个让与担保,跟您说常见的这个抵押担保,我觉得特别像你看具体到本案,他都是拿房子作为一个抵押呀,让与担保情况下,是把我的房子过户到了你名下就是老百姓说的大红。

本来说显示的是你的名字,但是通常的抵押的话,这个房子所有权人还是我这个房子含在我的名下,只不过是咱们一起去不动产中心做了一个登记,上面,记写了一个抵押权人是你。

那我想问哈,如果对方还不上我这个钱的话,那我有没有资格去拍卖,抵押给我的这套房子,然后这个钱款用来还我的这个借款,你有权比如说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最后一直权对这个房子进行拍卖变卖,就这个价款,你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偿还。

我就算他外面还有其他的债主呢?这笔钱也是先还我完我,然后再还他人。

其他人对这个就是优先受偿权。但是让与担保的话,他是房子过户到了你名下,其实有可能存在一个法律风险,债主他就擅自处分。

对,就像案子中,就像本案中这样,对,你看这个魏女士,他们就擅自把这个房子。

对,又等于是让与担保给别人了。对,这个就是他和抵押相比的一个法律风险。

那最后咱们法院认定哈,他们双方的这个房屋买卖是无效的,是一个让与担保行为。

那既然房屋买卖无效,那他们借款这个行为受保护吗?他们的借款关系是是受法律保护的。

借款一方,你仍然负有向对方还款的义务就是钱该多少还是得还多少的。

对两个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涉案房屋案例应该过户回到陈女士手里。

但这要落实起来,可没那么容易横在陈女士面前的第一大难题是,当初魏女士拿涉案房屋抵了欠李女士的一百二十五万欠款。

可如今法院提存的陈女士的还款只有五十多万,中间巨大的差额,魏女士那边还不上。

从法律上讲啊,肯定是他把借款归还以后,我们才有配合他将房屋过户的义务横在陈女士面前的第二大难题,则是高昂的过户费用,无人愿意支付。

如果说没有后续的这些情况,陈女士把钱还给魏女士以后,魏女士直接把房子过户给陈女士,因为距离他们首次就是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已经满两年了,可能这个税费会低一点。

但是因为魏女士她转给舒先生,就相当于是老百姓的话来说,抖了这么一手,导致陈女士现在要求过户的时候可能不满二不满两年税费会高买房的税款吧。

我大概出一万五这个样子,人家不是第一套房,第二套房还加了一个点儿,然后不满两年,这个要加上点,总共六万九千五百多少块。

第三大难题则是涉案房屋被抵押,给了银行背上了贷款,银行存在一个抵押权。

如果说银行有一天苏先生没有还银行钱的话,那样的话,其实人家银行因为人家这个银行抵押权在前,你这个过户都你陈女士名字在后,人家银行依然是有权拍卖变卖这个房屋偿还贷款了。

那时候你陈女士就面临一个选择,我替苏先生把银行的贷款还了,或者是我直接让银行拍卖了房子。

然后呢,我这种苏先生追偿这个就是一定的法律风险,悔毁了,肠子都悔青了,没办法呀,已经就走到这一步了。

好不容易看到希望,以为能保住房子的陈女士再次陷入无措中无奈的她只好再次向法院求助民事审判,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案件私了,而不是对一个案件啊,我事实查的非常的确凿啊,适用法律也正确,我判的也没有问题啊。

但是如果事情没有了结的话,他是最终没有达到民事审判真正的目的。

主审法官张辉根据数次开庭的情况分析,觉得案件的突破点可能在无辜被牵连一直未露面的苏先生身上,被迫牵扯到本案的纠纷中呢,他本人还是有一点小紧张的。

嗯,所以在签署委托的时候,他和他母亲呃,把这个抵押律所李女士就是一个要求啊,切记不能对自己的孩子造成损害。

了解到这一点后,法官跟李女士多次进行沟通。最终李女士首先做出了让步,立刻的呃,把这个抵押贷款给归还了。

因为要解押的话,肯定需要短时间内筹借大笔的资金,包括积极配合银行去办解押的手续啊,也需要银行人员的配合。

这个方面他应该是不管是从资金上面还是从这个人际沟通上应该是下了很大的功夫的那肯定是有一定的压力的。

呃,但是当时李女士为了不给自己的儿子苏先生啊,造成其他的一些困扰吧。

啊想一次性把案件解决到底。与此同时,原告陈女士也做出了妥协。

我们当时也向陈女士进行了示明。你要想尽快收回房屋的话,这些钱你可以暂时垫付。

针对你多出的这部分费用,可以要求这个魏女士赔偿损失。

现在宣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真实意。

二零二三年五月,案件迎来了一审判决,被告魏女士与苏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苏先生将房屋过户到原告陈女士名下后,被告魏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苏先生一方拿到了提存款配合。

陈女士完成了过户,并主动在银行办理了解押手续。我们看到哈针对此房屋的这个案件已经按揭事了了。

这个魏女士现在算着还欠这个李女士钱呢,那他们之间的这个关系该怎么办?

他们是另行在起诉吗?后续的话,这个李女士他又重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魏女士这边归还剩剩余的款项,没有就是还清的这笔款项。

其实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不得不提醒一下所有的朋友哈。这个苏先生最后是他买的房子,但是这里面操作的事儿都是他的母亲李女士操作的,他就是管去签了个字,魏女士也是这样,嗯,等于是借钱给这个陈女士是她的先生,他就签了个字儿,但是这都是出于对家人的信任,自己的母亲自己的先生,让自己签字的话,可能自己都没看仔细,这里是什么东西就签了。

对我们在审理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反映是说,你看我签字的时候,我就是在一个空白合同上签了字,但都不知道这个合同内容。

首先我们听到你这人的辩白很同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你这个责任又逃避不了。

作为一个成年人,你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你在空白合同上签字,这意味着你的一种授权嗯,就是说你自己都不保护自己的权利,你还指望谁来保护你的权利呢?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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